******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有限公司新建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乐山市夹江县新场镇红旗社区,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0.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用夹江县军大陶瓷原料加工厂5000平方米,新建一条废旧木材及秸秆加工线,购置粉碎机1台、破碎机1台、制粒机2台等设备设施。年加工处理废旧木材及秸秆6000吨。项目不设置食宿。
******建设局取得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407-511126-04-01-395498】FGQB-0240号)。项目符合******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乐府发〔2024〕10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安装钻孔阶段配合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以及施工时间,禁止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2:00-6:00)施工,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运行动力机械设备的数量,尽可能使动力机械设备比较均匀地使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已建污水预处理池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污水预处理池处理后,满足夹江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粉碎(自带筛分网)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吸气罩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的粉尘颗粒物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定期清扫。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产噪设备布置于车间内,并对强噪声源采取减震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降低设备本身噪声;合理平面布局,主要产噪设备布置在车间中部;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加强生产管理,规范员工操作,避免不必要的噪声产生;环保设备风机安装消音器、减震垫等。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内垃圾收集桶,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布袋收尘灰、地面清扫粉尘作为原料进入制粒机制粒;污水预处理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抽吸。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生产车间、原辅料区为一般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办公区等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用一般地面硬化。
(九)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对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5〕7号)执行。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按照排污许可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经信局******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抄送:******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