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3.2、物资采购类13%,工程服务类9%,现代服务类6%。中标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更正为:
3.2投标人报价需严格遵循实际适用税率计算含税总价,本项目中标结果以不含税总价作为价格评审依据,中标人签订合同及结算时均按该不含税价执行。中标人应在申请付款后,按合同约定时限开具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合规发票(发票类型、税率须与报价及合同约定一致),发票信息需真实、完整、准确,否则招标人有权暂缓付款或追究相关责任。
其余不变,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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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