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要求,持续做好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问题具体实事,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现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一、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1.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
2. 燃气管道存在“带病运行”问题隐患(如燃气管道老化或大面积严重锈蚀、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或违法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
4.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向高层建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5.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超量装载钢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长时间装载钢瓶停放行为。
6. 个人及企业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非法充装“黑气瓶”、跨区经营及货运车非法运输、私运燃气等行为。
******医院、养老等公共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用气单位购买和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灶、管、阀”,使用50kg气瓶、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未规范安装、使用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违规行为。
8. 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9. 燃气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野蛮执法、逐利执法、打招呼、说人情等问题。
10. 燃气监管人员接受服务对象以及中介机构的宴请,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红包、高档烟酒、出入私人会所、参与赌博、吸毒等问题。
11. 其他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反映渠道
四、举报须知
1. 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详实、客观、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等,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我局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
2. 举报人应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以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 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我局将认真核查、依法查办,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建设局
2025年4月15日
******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