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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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26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615,058.28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汕尾市城区捷胜镇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施工更正公告 汕尾市城区捷胜镇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施工于2025年4月3日在广东省招投标监管网网站和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进行以下澄清更正: 一、招标公告: 1、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原内容:2025年04月24日10时00分 更正为:2025年04月30日10时00分 2、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原内容:2025年04月24日10时00分 更正为:2025年04月30日10时00分 3、开标时间 原内容:2025年04月24日10时00分 更正为:2025年04月30日10时00分 二、招标文件: 1、“目录”后增加:《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详见本更正公告附件) 2、第二章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2.3款: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原内容:1、最高投标限价:******.28元;其中:主体工程******.20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215094.75元,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参与投标降点);环境保护工程58800.00元;水土保持工程112259.08元。(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施工难度及工期要求,在投标报价时应合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更正为:最高投标限价:******.28元;其中:主体工程******.20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215094.75元,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参与投标降点);环境保护工程58800.00元;水土保持工程112259.08元。(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商务部分 原内容:
更正为: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内容的均作出相应修改。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与本更正公告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4月14日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载明,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载明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投标文件格式等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1.1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1.1未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的; 1.1.2在本招标项目历次招标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拒收。 1.2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1.2.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1.2.2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或填写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宣布为无效投标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的; 2.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 2.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5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7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行为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2.7.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7.2.1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2.7.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2.7.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2.7.2.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7.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2.7.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2.7.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文件规定的其他认定标准。 ******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10 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 ******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2.1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 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1.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1.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4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2.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2.1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的。 中标被确认无效的,由招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定标候选人名单 (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除外) 中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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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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