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艾伊迪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贵公司以邮件方式送达的关于2025年阳朔县金宝乡延村村委高厄村至枫木寨村委利学村葛根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编号:GLZC2025-C2-210058-GXJL)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收悉。对以上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高度重视,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详见附件。
根据贵方质疑,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有限公司未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招标文件且均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故不具备本次采购活动质疑权利。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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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阳朔县金宝乡质疑函.pdf (2.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