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南环线******居乡村风貌整治一标段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编号:SCZX******
二、项目名称:叙永县南环线******居乡村风貌整治一标段采购项目
三、更正事项:
1、原谈判文件“第二章 谈判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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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1.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其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
更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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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评审小组须按以下顺序对供应商的谈判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1、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低于等于所有有效供应商(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有效性、完整性审查的供应商)谈判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5%时,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当有效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并且低于所有有效供应商(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有效性、完整性审查的供应商)谈判报价(不含上述第1款的供应商的谈判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该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将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 ******委员会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原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5年11月18日10:30(北京时间)更正为2025年11月20日10:30(北京时间)
四、其他内容不变
五、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 址:叙永县叙永镇和平社区永宁大道42号(富丽家园1号楼)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B栋11层1110号
联 系 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