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北侧(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伟
联 系 人:卢伟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阮晓华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阳朔县环卫市场化服务采购
质疑项目的编号:GLZC2025-G3-210056-FDZX
******城市管理监督局
贵公司邮寄的关于“阳朔县环卫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210056-FDZX)”项目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请求:
质疑事项一: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具备本科(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类专业职称: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中级职称的得1分,满分2分。”明显不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要求,且有为其他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详见附件质疑函)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质疑请求1、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具备本科(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类专业职称: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中级职称的得1分,满分2分”改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具备本科(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类专业职称: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中级职称的得1分,满分2分”。
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中要求保洁员具有“拟投入的保洁员中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高级/三级或以上保洁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得1分,满分2分”,具有明显排他性和不合理性。(详见附件质疑函)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将“拟投入的保洁员中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高级/三级或以上保洁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得1分,满分2分”改为“拟投入的保洁员中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用人单位)颁发的高级/三级或以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得1分,满分2分”。
四、质疑事项的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项目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类职称作为评标标准之一,其目的并不只是环境方面的能力,还涉及协调、配合、调度等综合性管理能力,且管理类职称中也包含环境相关专业。对管理人员的高标准、高要求可以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更好的管理项目团队,并做到立足长远,全面提升管理工作水平,更好的服务这个项目,属于合理设置范围。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属于合理设置。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要求保洁员中取得本项评分因素是对投标人拟投入人员的技能能力、专业能力的评审,是对项目服务质量的具体保证,让专业的人员在团队中起到引领带头的作用;颁发单位为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已包含你单位提出的经其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单位及企业。评分并没有设置要求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从业人员的规模多少作为评审因素,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将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属于合理设置。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到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我公司不予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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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pdf (4.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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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函.pdf (2.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