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详情
******保健院)2025年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服务需求一、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内容及要求1.赔偿给患者的费用包括: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承担******保健院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包含经人民*诉讼、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调解、第三方鉴定、玉溪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及医患双方协商范围内的赔偿费用。责任范围:住院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患方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同的费用。 2.保险责任承担方式为期内发生赔偿制(******保健院在投保服务期间的医疗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均进行赔偿)。 3.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保健院投保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依法开展医疗护理诊疗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均在保险范围内。 5.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精神损害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计入每次案件赔偿限额内,每个案件精神损害费用赔偿额不得超过5万元。6.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证人出庭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之外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计入每次案件赔偿限额之外,每个案件法律费用赔偿额不得超过2万元。7.保险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在被保险人处学习的研究生及其他参加实习、进修、培训的人员,但上述人员应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参与诊疗护理活动。 8.保险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但外请的医务人员应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 9.******保健院提交完理赔材料,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及时支付医疗机构理赔款(不超过 3 个月)。 二、保险赔偿范围要求 ******委员会(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调解的医疗纠纷;三是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的医疗纠纷;四是经人民*判决或调解的医疗纠纷。除医患双方协商设件数限制,其他均不得设件数限制。赔偿限额、赔偿项目如下表:险种 | 限额性质 | 限额 |
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 250000.00元 |
累计赔偿限额 | ******.00元 |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00元 | |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 ******.00元 |
投标名称 | 数量 | 报价单价 | 报价总价(元) |
床位基本保费 | 119床 | 元/床/年 | |
医务人员基本保费 | 236人 | 元/人/年 | |
总价合计 | 元/年 |
服务周期:365天
报价方式:价格
评选方式:价格最低
服务实施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69号
报名结束时间:2025-04-11 08:30:00
发布时间:2025-04-08 20:34:03
采购编号:YNYXC************222
采购单位:******保健院
供应商数量: 报名供应商不足二家。
允许1家中选是否需要上传响应文件:是
供应商资格: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二、一般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6条由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详见诚信声明,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三、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备注:以上资质须为有效资质,否则将视为不合格。
异议处理项: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采购人,采购流程问题请咨询平台运营。